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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机电工程协会成立于2015年7月31日,是由辽宁省内从事机电工程行业的相关企业、科研院所、教学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本会英文名称:Liaoningmechanicalandelectricalengineeringassociation,缩写:LMEA。
  协会的宗旨是: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立足企业,诚信维权,服务为本,自强自律,推动辽宁省机电工程的科技进步与发展。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协会的登记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有关政府部门同意,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参与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制订和修订,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的行规行约,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关系;
  (四)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进行行业统计,掌握机电工程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五)参与组织编写机电工程技术与管理的教材、书刊、资料,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会员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编辑出版《机电工程》会讯,办好辽宁省机电工程协会网站;
  (七)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八)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会员参与国际竞争;
  (九)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援等活动,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引导会员单位创建和谐企业;
  (十)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及国务院新一届政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有关规定中的要求:要充分发挥我国协会的作用,逐步推进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协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规范行为的主体。我协会将本着规定中的要求,积极探索,强化职能,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开拓业务领域,进一步发挥协会在行业管理、协调、信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的作用,为促进辽宁省机电工程的发展贡献力量。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辽宁省机电工程协会是由省内从事机电工程行业的相关企业、科研院所、教学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本会英文名称:
  Liaoningmechanicalandelectricalengineeringassociation,缩写:LMEA。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立足企业,诚信维权,服务为本,自强自律,推动辽宁省机电工程的科技进步与发展。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本协会的登记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1号C座1003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有关政府部门同意,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参与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制订和修订,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的行规行约,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关系;
  (四)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机电工程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五)参与组织编写机电工程技术与管理的教材、书刊、资料,开展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会员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编辑出版《机电工程》会讯,办好辽宁省机电工程协会网站;
  (七)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会员参与国际竞争;
  (九)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援等活动,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引导会员单位创建和谐企业;
  (十)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拥护本会的章程,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二)资格条件:从事机电工程的相关单位和院所。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由协会印制的《辽宁省机电工程协会入会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查认可;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提交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最多两年)不缴纳会费;
  (二)2年(最多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在不超过本会理事会总人数(变更前)的30%(最高30%)范围内,选举和罢免部分理事;
  (五)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理事长)主持。会长(理事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最高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行业代表性,有良好的业绩,较高的社会信誉,重视、热心、积极参与协会工作,对行业发展有所贡献。
  第二十一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经会长(理事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临时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主持召开。会长(理事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十二条中第一、三、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1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经会长(理事长)或2/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
  本会负责人从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社团的负责人:
  (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二)曾经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社团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团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团担任负责人,自该社团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会长(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如连任超过两届,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二)超过60周岁的副会长(副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如连任超过两届,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三)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
  (四)换届改选的负责人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1/3。
  第三十四条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职责和权限
  一、本会名誉会长职责
  负责督促、检查、监督协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负责对协会工作的指导、建议,负责检查协会重大事项的落实。
  二、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议本会重大支出;
  (四)签署协会重要文件。
  二、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接受会长委托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
  2.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日常文件;
  4、审批协会日常费用支出;
  5、定期向会长汇报工作。
  三、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及落实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对工作人员采取聘用、签约等方式,实行年度聘任和岗位职务聘任:
  5、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工作;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三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或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中应当有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问题;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七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二条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注销: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包括: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有关数字,均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召开的首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号五里河城C座1003室    电话:024-31235931    传真:024-3189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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